聘用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6-11-11   来源:   

上海师范大学附属卢湾实验小学聘用外国专家

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外国专家(即外籍教师)的管理,建设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事工作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外国专家的积极性,提高聘用效益,确保外国专家在我院的正常工作及日常生活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一条:外国专家的安全工作由聘用外国专家管理小组、课程教学部门总负责,教学服务等、校卫生室部门协助共同负责。

第二条:外国专家到任后,外事部门协同中介机构应及时将专家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地区的安全、公安部门,在他们的指导与配合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外国专家到任后,外事部门工作人员应向外国专家宣传和介绍我国中央、地方政府和学校的有关法规、制度,包括作息时间、住宿地的电器设备安全使用规定以及专家用车安全规定等,并将学校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常用报警、求助电话等,告知外国专家,以保证各部门随时为外国专家提供帮助。

第四条:外国专家住宿的安全由学校聘用外国专家管理小组,工作人员应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应急预案,做到临危不乱,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条:全校教职员工与外国专家应正常交流,文明用语,遵守外事纪律,不说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维护国家利益。

第二章  外教居住规定

第六条:学校不为外国专家安排宿舍,其住宿由外国专家自行寻找或由中介机构协同寻找,但学校有权知晓外国专家住宿地址。

第七条:外国专家住宿的公寓楼或酒店必须严格执行住宿、来访会客管理规定。对可疑人员要进行查问,采取妥善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三章 安全知识教育

第八条:外过专家确定来校工作时,外事部门应向其发放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宣传资料,宣传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讲解安全知识,强调外国专家外出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与陌生人搭讪,保管好自己的随身财务,避免被骗、失窃事件发生。

第九条:向外国专家介绍国情、市情、区情和民俗习惯,宣传我国的宗教政策。告诉外国专家不得以任何形式传教、发展教徒和散发宗教宣传品。

第十条:告诉外教务必注意防火安全,严禁将易爆物品或传染疾病的物品带入住所或学校。

第十一条:告诉外教不得将外人带入校园。

第十二条:叮嘱入住外国专家要正确使用一切家电,外出要关掉一切家电,锁好门窗。

第十三条:叮嘱入住外国专家遵守公寓楼或酒店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法律,不做违纪违法的事件。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房间整洁卫生。不得留宿外人。如遇特殊情况确要留宿的,须经外事部门同意并验证登记后,由总务处统一安排。外国专家外出在外留宿,须向外事部门说明去向和返回时间。

第四章  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外国专家入住时,由中介机构人员带领其到当地所属公安派出所进行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并相关复印件交与学校外事部门。

第十五条:及时办理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的有关手续(专家证,居留许可等)。

第十六条:禁止可能对外国专家正当权益造成损害以及可能做出有损国格、人格的人员与外教交往。

第十七条:密切注视外国专家的活动,若发现其有违法可疑活动,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安、国安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密切注视外国专家交往人员的情况,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协助查处。

第十九条:强调在中国期间应遵守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督促他们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外国专家外出旅游,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中介机构,并转交学校外事部门,外出的行程安排,安全自负。

第二十一条:将外事人员的联系方式,常用报警、求助电话等(制作成卡片),告知中介机构,以确保他们随时能得到帮助。

第二十二条:经常与外国专家进行沟通,了解外国专家在华的一切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对外国专家的一般违章行为,由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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